
职权名称 |
对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的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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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主体 |
水磨沟区城管局 |
职权类别 |
行政处罚 |
监督电话 |
0991-46846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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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依据 |
《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》(政府令第100号)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(三)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,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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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.立案责任: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(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);对需要补充材料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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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 |
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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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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